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松政办发〔2025〕30号修改)(松政办发〔2023〕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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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有关“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优化开放型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创新贸易新方式,扩大外贸进出口,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有出口业绩的制造业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际(地区)市场。参加各级经信、商务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给予每家企业参展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亚洲地区1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其展位费60%予以补助,同时给予每家企业参展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亚洲地区0.6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1.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补限额2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各级经信、商务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企业自行参加的,且已向县经济商务局计划申报的,按其展位费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奖补限额10万元。

三、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政府联保保费财政给予全额保障。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限额5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未列入上级补助的,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补助70%;对应诉企业列入上级补助的,县级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限额2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限额60万元。

五、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外商以现汇、并购、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多种方式,在我县经营发展。对当年度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利用外资给予0.2元/美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减半奖励;每家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5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2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为准。

六、鼓励境外投资及服务贸易。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其中:设立贸易公司或办事处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对发生服务贸易的企业,按商务部业务系统上统计的数据给予0.3元/美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限额30万元。

七、提高外贸分析研判能力。充分运用“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对系统填报率达到9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填报人员0.1万元/年的奖励。加强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对调查监测系统填报率100%的企业,给予填报人员0.1万元/年的奖励。

八、附则

1.本意见条款中涉及的企业出口额以海关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系统为准。

2.本意见奖励对象为在我县境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3.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本意见自2023年9月7日起实施。2023年度奖补政策按本意见执行。原《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22〕2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开放型经济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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