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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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供 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 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 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行为 进行查处。
规划、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水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 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供水 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县 消防救援大队的意见。
第六条 各道路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的新建、 改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单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 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水利局 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消防救援大队参 与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建筑施工、景观 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计量交费,并 不得改变消火栓原状。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消火栓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 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 24 小时之内进 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半年试水 1 次,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 知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五)和县城区、经开区(本部)、台创园消火栓检修及维 护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
(六)各镇市政消火栓检修及维护由各镇政府负责。(七)化工园区及浦和园区消火栓检修及维护由县经开区管 委会负责。
(八)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完成后,市政消火栓检修及维护 全部由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 的,应事先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由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保养经费 按照规定纳入县城市维护费,每年拨付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 单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 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市政消火 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 正常使用。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消防救援大 队或者通知供水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压、圈占、 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 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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