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秘〔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来安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补贴制度,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滁政办秘〔2010〕131号)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安徽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公交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市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分区建设原则。各类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建设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建成后交给公交运营企业使用。
二、财政补贴范围
(一)运营亏损补贴:对实行低票价制度、经营冷僻线路运营等客观原因形成的亏损给予财政补贴。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新购置的车辆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定对象乘车给予财政补贴;对现役军人军属(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乘车给予财政补贴。
三 、财政补贴标准
(一)运营亏损补贴。运营亏损补贴由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按运营成本与收入审计测算核定,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来安县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确定补贴系数,财政补贴金额=运营亏损补贴×补贴系数。(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交通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城市公交新增和更新需购置的车辆,县财政按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的80%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持优惠卡乘车,对现役军人军属(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持拥军卡乘车,根据公交企业 IC 卡收费管理数据和优惠额度给予财政补贴。春秋季敬老卡、爱心卡、拥军卡和学生卡分别按0.8元/次和0.5元/次补贴,冬夏季均按1元/次补贴,普通人群冬夏两季季节性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次0.8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 、预算与资金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
(二)县财政部门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通过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落实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三)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线路审批、运行里程、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其中车辆采购必须符合新能源车辆及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规定;公交基础设施 建设必须符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决算审计等制度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运营亏损补贴、政策性优惠乘车补贴按季预拨200万元,次年一季度内结算;公交设施建设资金原则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根据决算审计报告办理结算;车辆购置补贴按照政府采购交易文件、相关合同据实支付。
(五)上级下达的公交补贴、新能源车运营补贴资金等纳入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监督考核
(一)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二)县财政、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核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需提供特殊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可与公交企业自行商定,采取订单式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由接受定制的企业单位承担。
(二)为确保公交企业正常运转,经县政府批准,对特定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