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 “十四五”促进外贸外资加快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来政办秘〔2021〕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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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

“十四五”促进外贸外资加快发展

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秘〔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十四五”促进外贸外资加快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来安县“十四五”促进外贸外资

加快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外贸、外资发展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及滁州市促进外贸外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孵化奖

每新增1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0.2万元(以核发资质为准);每新增1家进出口实绩企业,且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1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台阶奖

对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3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且按最高标准计算。

第四条  设立进出口“十强”企业奖

每年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评选进出口“十强”企业,颁发“进出口十强企业”奖牌,并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该奖项与工业20强、20快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设立进出口存量奖和增量奖

对上年进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存量部分按1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物流补贴(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低于上年的不予奖励)。对进出口增量超50万美元的企业,按进出口增量部分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物流补贴。

对当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核定为准)、且实现外贸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物流补贴奖励按上述标准的三倍执行(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低于上年的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

对获评为安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人民币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根据《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滁商办〔2017〕70号)文件,我县对符合支持内容与标准的企业,按照滁州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叠加支持。

第八条  支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对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位资金(商务部口径FDI)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 以实际外资到位金额按1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包括商务部口径FDI;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以实际外资到位金额按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调动企业外贸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外贸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企业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对当年外贸业绩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外贸统计人员(每个企业仅限1人),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工作补贴。

第十条  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县级外贸外资促进激励政策资金要注重实效,补助资金要充分考虑企业税收、社保等社会贡献度,对社会贡献度不大的企业相应核减补助资金或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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