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和县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无)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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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和县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旱情预警发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全县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
第三条 水旱情预警分为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局、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等内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内部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 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第二章内部预警
第四条 内部预警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 围(流域、区域)、预警内容等。
第五条 内部预警主要发布水情、旱情两类信息,不划分预警等级。其中,水情预警分为预报预警和实时预警。预报预警:根据实时雨水情,当预报颍河耿楼闸、黑茨河原墙闸干流等主要河道(见附件 2 表 1)将超警戒或保证水位,或阜阳水文水资源局以《水情预报专报》向影响范围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发布,一般通过电子邮件或 0A 办公系统 方式发送,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送。县水利局及时转发县河道管理部门等有关责任人。实时预警:自动雨量站降雨达预警阈值或颍河耿楼闸、黑茨河原墙闸(见附件 2 表 1) 水位达防汛特征值时,阜阳水文水资源局向阜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阜阳市水利局向县级水利局等有关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时,及时转发县河道管理部门等有关责任人。干旱预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阜阳水文水资源局以《干旱预警》向影响范围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发布,并抄报阜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阜阳市水利局,一般通过电子邮件或 0A 办公系统方式发送,特殊情况可通过 电话、传真等方式发送。水利局及时转发县河道管理部门等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预警应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适时调整更新发 布,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七条 收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各项防御工作。
第三章社会公众预警
第八条 社会公众预警主要发布洪水预警和干旱预警两类信息,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流域、区域)、防御提示等内容。
第九条 依据洪水和干旱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 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号执行参照《阜阳市水情旱情预 警发布信号及标准》(见附件 2),其中洪水预警一般为:颍河耿楼闸、黑茨河原墙闸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发布蓝色预警,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发布黄色预警,接近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发布橙色预警,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发布红色预警。当我县境内颍河、黑茨河干流等主要河道控制站发生洪水或太和县出现区域旱情时,县水利局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制作预警信息发布单,以水利局名义通过网站、微信公 众号、基层防汛预警系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联合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或干旱预警。
第十条 社会公众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特点,
制定本级水旱情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应根据预警工作需要,水利局及时调整和完善预
警发布办法。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等方式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或县防办)责任人、基层防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等有关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重要预警信息需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叫应”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权限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每年汛前及时完善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发出;根据需要,及时增设完善雨水情监测站点等。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有需求任务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需要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报至水利局;若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出现变动时及时告知水利局。
第十五条 因非法或未按规定发布水旱情预警、未及时处理
预警信息等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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