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规〔2025〕11 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2025 年12 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 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的资金。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区开发边界内),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开发边界外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 小时计算。
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单位征收。
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级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城乡建设局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 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量,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并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5%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市级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收入中支出。
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金统筹使用,向提供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排水与污水处理情况,以及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自停运市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市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开展污水处理费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财政局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应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改革局、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