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惠政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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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规〔 2025 〕 5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县政府第 72 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10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 — 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 2023 — 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推动全县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 .鼓励加大创新研发投入。 围绕我县“ 1543 ”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依靠高价值专利占领行业制高点,形成行业带动示范效应。对我县各企业年度新增维持年限超 10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 .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 聚焦产业强链建链补链,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产品备案,对企业年度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1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该项奖励最高不超 10 万元。

3 .加快商标品牌建设和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发挥商标品牌优势,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与老字号,提升商标品牌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产业与文旅产业、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管理新模式,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惠安企业(行业协会),每件补助 5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不含由原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转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单位,每件补助 30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4 .奖励科技创新突出成果。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25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5 万元奖励;新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5 .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进一步促进供需对接,惠安企业新增从非关联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获取发明专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转让许可手续,且进行转化实施的,每 1 件专利奖励 1 万元。本项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6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支撑。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自有商标权或专利权新办理普惠性质押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金额在 100 万— 2000 万元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补助,若质押物中含发明专利的,再补助 1 万元;登记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 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一年最多补助一笔,采取“单笔就高”原则。

三、打造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7 .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贯,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8 .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快引进知识产权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机构合作,为重点行业产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实践能力培养,鼓励服务机构、企事业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专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职称考试。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县依法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为我县企业代理的专利数达 50 件及以上的(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四、其他事项

9 .以上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执行上级文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符合各级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与上级奖补措施重叠部分,县级按补足差额执行。

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所有项目可支持总金额,确定最终扶持比例,若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超过本专项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实际兑现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

11 .本政策措施自 2025 年 11 月 17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正式施行之日前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自施行之日起,我县其他涉及知识产权资金奖补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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