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落实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经2025 年第十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经县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16 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二、确认程序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 个工作日,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三、筹资标准
落实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均筹资标准目前暂定为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9 倍,不足部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解决。
四、筹资来源
(一)筹资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二)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居住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12 万元/亩预留;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8 万元/亩预留;工矿用地、仓储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3.5 万元/亩预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3.5 万元/亩预留;特殊用地项目由用地申请单位人均按诏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9 倍一次性缴纳。
(三)统筹原则。 统筹解决主要从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等方面给予解决。“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以上这四部分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池,统筹用于全县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县人社局及其所属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档案的建立、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汇总、初审和上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坚决贯彻“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原则,对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保障对象不清、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手续的,不得予以审核。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其它事项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 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诏政办规〔2024〕2 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及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