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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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规〔2025〕8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 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明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性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4〕21 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性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5〕15 号)要求,规范政制定程序,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对《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奖励范围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三条第五点“鼓励中医药产品保护与开发。对建设道地药材50 亩以上规范化全过程可追溯种植基地,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25 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50 万元。支持开展特色药用植物良种繁育、良法种植,鼓励企业制定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对获得国家级中药材品牌认证、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品种、地方标准,除积极争取省上奖励外,再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对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修订为“鼓励优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对建设道地药材50 亩以上规范化全过程可追溯种植基地,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25 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开展特色药用植物良种繁育、良法种植,鼓励企业制定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对获得国家级中药材品牌认证、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品种、地方标准,除积极争取省上奖励外,再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奖励金额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四条中“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医疗器械),按单品种中标量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封顶300万。”修订为“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医疗器械),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

三、对违规条款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五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医药工业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1 亿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封顶200 万元;对医药销售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超过5000 万元的,按增量部分的0.4%给予奖励,封顶200 万元。”移除。

将《措施》第六条中“鼓励医药股权投资。鼓励第三方机构或国企在明溪设立生物医药有限合伙企业或基金并开展投资,共享生物医药发展机遇。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生产,对进行股权转让的医药企业股东团队,其地方贡献在100 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50%进行奖励;在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进行奖励。”移除。

将《措施》第七条中“鼓励人才留明。增强企业人才获得感,对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达100 万元的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3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个人地方贡献的50%给予留明奖励(以上人员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 人计算),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 万元。”移除。

四、新增支持和服务

根据《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 号)、《三明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明政文〔2023〕29 号)均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建议加大对我县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研发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因此在《措施》第三条中新增,“(六)支持中医药产品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企业主导制定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福建省药品标准或规范、国家药品标准或规范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对每个品种给予4 万元、8 万元奖励;企业按照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福建省药品标准或规范、国家药品标准或规范完成上市备案并在明溪县首次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对每个品种给予0.6 万元、0.9 万元奖励。企业在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产业化过程中开展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或中药饮片生产不重复享受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根据奖励与贡献对等原则,分三年进行安排。”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至2025年12 月31 日,各相关条款由责任部门(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解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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