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推动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通知(榕建规〔2025〕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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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规〔2025〕13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使用超长期

特别国债推动住宅小区二次供水

设施改造的通知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政府,市资规局、市城管委、市园林中心、市自来水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利用本批次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推动集中式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对象

四城区范围内,2010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未列入5 年内征迁计划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中式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申请列入本轮改造计划:

1.使用淘汰管材、设施老旧导致供水可靠性低的小区。

2.经过查漏检修工作无法达到漏损控制效果的小区。

3.户内表小区。

4.总表供水小区。

利用本批次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计划推动四城区约2.5 万户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二、改造内容

改造内容包括立管出户、水表出户、小区庭院供水管网、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等,具体改造内容根据每个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确定。

三、资金补助

根据《民法典》《福州市生活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按照“谁所有,谁付费”的原则,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应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为减轻居民经济负担,加快推进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对纳入本轮改造计划的小区予以一定比例资金补助。即:按福州市四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平均费用(详见附件),根据改造内容,改造费用由居民业主承担20%,政府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补助40%,剩余由供水企业承担。

根据本轮超长期特别国债金额,按照集中式住宅小区业委会(暂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委会代为组织,下同)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改造协议的先后时间顺序,确定纳入本轮改造计划的小区。

四、实施程序

1.调查摸底阶段。 由各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全面排查,供水企业予以配合,形成有出资改造意愿的初步改造对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改造方案。

2.自愿申报阶段。 各区对照清单组织做好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改造方案公示、意愿调查等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由供水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改造方案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并依法组织业主进行表决,经小区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乡镇政府,下同)自愿申报改造,以街道办为单位向区住建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区住建部门组织供水企业对申请改造的小区进行复核确认。

3.项目确定阶段。 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改造协议,由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

(1)签订小区公建水表及消防水表供用水合同;

(2)结清小区公建水表及消防水表水费;

(3)收缴应由小区业主承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

区住建部门将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报区政府纳入本轮改造计划,并向市住建局报备。

4.项目实施阶段。 供水企业在施工前应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五、推进机制

1.建立“市级部门筹划、区级负责落实、企业和居民参与”的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市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各区政府应健全区直部门、街道办、居(村)委会三级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2.住建、城管、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依法简化相关手续。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审批手续可依照省住建厅《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简化,破路修复费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中的基价收取。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适用本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附件:福州市四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9 月12 日

附件

福州市四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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