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骨灰安放(葬)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连政办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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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办规〔 2025 〕 5 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

骨灰安放(葬)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骨灰安放(葬)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数据可核查、责任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严防骨灰流失乱埋滥葬,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 2009 〕 170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 2024 〕 27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 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 ><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 > 的通知》(闽民事〔 2021 〕 125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管理的通告》(连政〔 2009 〕 20 号)和《连江县公益性骨灰楼(堂、塔)管理意见》(连政办〔 2009 〕 105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骨灰安放(葬)场所管理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各乡镇掌握和核查骨灰去向,从印发之日起对安放(葬)在连江县境内的骨灰全部实行安放(葬)备案制管理。

(一)首次安放(葬)

在丧事承办人办理安放(葬)手续时,由骨灰安放(葬)场所负责填写《连江县骨灰安放(葬)备案表》(详见附件1)。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骨灰安放(葬)场所负责于每周一将上一周信息汇总后提交所在乡镇备案,另一份由骨灰安放(葬)场所存档备查。县殡仪馆负责及时汇总骨灰去向信息,并填写《连江县死亡人员骨灰去向信息一览表》(详见附件2),于每周一将上一周信息汇总后上报县殡葬事务中心。县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在每周五前分乡镇将骨灰去向信息推送给各乡镇或县民宗局。

(二)二次安放(葬)

1. 如原寄存在县殡仪馆,现选择安葬在公墓的,由公墓经营者负责填写《连江县骨灰二次安放(葬)备案表》(详见附件 3 ),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须提交县殡仪馆备案,另一份由公墓经营者存档备查。县殡仪馆须在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县殡葬事务中心,并由县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将骨灰去向信息推送给各乡镇或县民宗局。

2. 如原寄存在县殡仪馆,现选择安放在村居骨灰楼或寺庙海会塔的,由村居骨灰楼或寺庙海会塔负责填写《连江县骨灰二次安放(葬)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须提交县殡仪馆备案,另一份由村居骨灰楼或寺庙海会塔存档备查。县殡仪馆须在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县殡葬事务中心,并由县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将骨灰去向信息推送给各乡镇或县民宗局。

3. 如原安放在村居骨灰楼,现选择其他村居骨灰楼或公墓、寺庙海会塔的,由现安放(葬)场所负责填写《连江县骨灰二次安放(葬)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二份,由原、现安放场所存档备查,同时须在一周内向各自乡镇报告骨灰去向情况,再由乡镇在一周内上报县殡葬事务中心。安葬在公墓的由公墓经营者直接上报县殡葬事务中心。涉及寺庙海会塔的,由县殡葬事务中心将骨灰去向信息推送给县民宗局。

二、安放(葬)场所指本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法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陵园)、骨灰楼堂、寺庙海会塔。安放(葬)在连江县辖区外的,须在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法经营性安放(葬)场所安放(葬)。

三、安放场所应建立健全骨灰安放档案,详细记录骨灰的安放时间、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骨灰安放后不得随意变换位置,如确需变换位置,应在原骨灰存放登记册上明确登记变换后的骨灰存放位置。

四、凡进入安放(葬)场所安放(葬)的骨灰发生骨灰丢失、调包或弄虚作假任由丧属带走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五、县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对安放(葬)场所进行年检,各乡镇予以积极配合。县殡葬事务中心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安放(葬)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对“双随机”检查、年检不合格的,按殡葬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各乡镇违建坟墓巡查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安放(葬)场所存放骨灰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县民宗局负责对寺庙海会塔存放骨灰情况进行检查核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特此通知

附件: 1. 连江县骨灰安放(葬)备案表

2. 连江县骨灰二次安放(葬)备案表

3. 连江县死亡人员骨灰去向信息一览表

4. 连江县骨灰去向备案信息推送流程示意图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5 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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