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阳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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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规〔 2025 〕 2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建阳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阳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城管〔2023〕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建阳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发科、工信、住建、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处置;鼓励运用移动式设备等方式,将建筑垃圾现场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出场量。

对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再利用、确需外运处置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具体按照《建阳区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潭政综〔2020〕213号)执行,严禁抛洒滴漏、乱倾倒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 装修垃圾、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外运处置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应当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经核准直接用于填埋场地平整、路基垫层等合理用途的除外。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建筑垃圾收运、资源化利用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规范企业收费行为。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重点培育兜底处置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企业,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

住建部门要协调推进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设立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建材产品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示范奖补配套政策,指导再生新型建材产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标识,建立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建材产品推广目录并加强推广应用。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完成分拣、利用后,应当将筛分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剩余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区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填场所。

未经资源化利用的或者未将混入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原则上不得堆填至区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填场所。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科学规划建筑垃圾相关处置场所的选址布局,并保障项目用地。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选取适合堆填建筑垃圾的场地,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作为城区建筑垃圾堆填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日常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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