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平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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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办规〔 2025 〕 4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平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延平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试行)》(南政办规〔 2025 〕 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一)引资方。 指在引进延平辖区以外投资方来延平投资过程中,除提供项目信息外,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要积极参与,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非法人组织(含驻外招商联络处)。

(二)招商体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

二、激励条件及标准

(一)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 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的招商体系作用,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对排名前三分别给予 6 万元、 4 万元、 2 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同时,每落地一个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为 0.2 — 0.5 亿元(含 0.2 亿元)、 0.5 — 1 亿元(含 0.5 亿元)、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三个档位,分别给予项目招引单位 3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二)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的供地类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资方 30 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 亿元及以上的,依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 ‰。

(三)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的轻资产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 30 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及以上的,依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 ‰。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励。 围绕延平辖区物联网电池产业、竹木加工产业、“双碳”产业、机电产业等县域重点产业链与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研发平台,市级择优给予研发平台10 万元奖励。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延平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 30 万元奖励。

(五)强化招商中介合作激励。 由区级财政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支持招商部门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含宣传推广,招商项目挖掘及筛选,项目推荐等),精准助力招商项目落地;支持招商公司开展专业化、多元化招商,积极与知名咨询公司、头部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合作招商、委托招商等。

(六)强化招商队伍培育激励。 鼓励招商体系中各单位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围绕所属产业招商领域举办专题培训,有针对性提升招商干部对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企业投资动态及需求的分析研判能力,持续增强招商干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坚持一线培养、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对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评和各类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

三、其他事项

(一)新引进的项目要符合南平“五个一”生态优势产业和物联网电池产业、竹木加工产业、“双碳”产业、机电产业等县域重点产业链以及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方向。

(二)引资方需于项目签约前在区工信商务局进行备案,并得到项目投资方和区工信商务局双方共同认可。

(三)本办法中涉及奖补的政策,除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外,其余资金参照《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试行)》(南政办规〔 2025 〕 1 号)精神,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兑现。

(四)本办法和其他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五)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兑付激励资金,确保财政资金有效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延平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六) 引资方与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区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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