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渔规〔2025〕1 号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船编组生产规程>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渔船分级管理
各地要将辖区渔船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模式进行分级管理。渔船分级情况及相应管理标准应进行公告、公示,并书面告知渔船所有权人。
(一)上一年度主要在本地停泊作业(年内前往外地市海域不超过3 个月)且已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列为低风险等级,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二)高风险等级渔船分级标准由各地根据辖区渔船安全形势,结合渔船违法违规、安全隐患排查、作业类型、活动区域等情况制定,实施每月安全检查。
(三)其他渔船列为中风险等级渔船,实施每季度安全检查。
(四)对未落实定期回港安全检查指令、动态系统显示定位信号越界、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出海、北斗救助终端信号离线且不报告船位的渔船,由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回核实、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通报同级渔业执法机构介入调查。
二、全面配备渔船安全设备
全市渔船都要按照核载人数,配备经CCS 认证、具有定位、夜光以及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便携式救生衣。其中,大中型渔船应同时配备天通卫星电话,电话号码及相关设备信息应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通讯畅通;高风险渔船应同时配备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数据应接入宁德智慧海洋监管平台,并确保运行正常。
(一)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同意将有关设施设备纳入安全救助终端管理的批复》要求,加强上述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市、县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时,应同步检查上述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应将上述安全设备纳入渔船安全执法监管范畴,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应将大中型渔船天通卫星电话配备情况和高风险渔船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情况纳入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监管工作范畴,每日对渔船通讯情况和高风险渔船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现场整改的,应召回整改。
(三)乡镇(街道)船舶管理单位应将上述安全设备纳入渔船安全检查工作范畴。
三、严格落实编组编队生产
全市渔船都要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船编组生产规程>的通知》要求,落实编组编队生产。
(一)按照相同母港、相同作业类型、相同作业海域、航速相近、船长彼此了解熟悉等情况自愿进行编组,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在组内结队出海(至少2 艘以上同出同归),遇有突发事件,可协同处置、确保安全。
(二)渔船管理组织、企业、合作社要将所属渔船编组情况逐级报至所在乡镇船舶管理单位。暂未纳入组织化公司管理的渔船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纳入编组管理,并将编组情况逐级报至所在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其他未通过以上方式纳入编组管理的渔船,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兜底,统筹纳入编组管理。
(三)船舶所有人和渔船管理组织要适时掌握所属渔船编组编队生产情况,对 未落实编组编队擅自出海或出海后脱编的渔船,要提请所在乡镇船舶管理单位进行临时编组。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可根据辖区渔船安全状况,及时调整渔船分级管理标准,并将调整后的渔船分级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在8 月1 日前完成渔船编组编队工作方案,将渔船编组生产管理列为渔船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渔船管理属地责任,推动所有渔船纳入编组管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此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出台有关文件精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