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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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 2024 〕 1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 2024 〕 34 号)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4 〕 204 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4 〕 62 号)要求,建立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结合实际,将我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范围

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设施农用地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和管理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实施的垦造、恢复耕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及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二)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按项目管理,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分批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产生的青苗补偿事项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负责。补充耕地入库备案后的利用管护由各乡镇(街道)和所在行政村负责,恢复及垦造为水田的只能种植水稻,严禁抛秧种植;旱地可种植粮食作物如薏米、玉米、地瓜、花生、蔬菜等农作物。严禁种植茶叶、桂花树、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抛荒。

三、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强化耕地总量管控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规模。严格管控耕地特别是水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 “ 大棚房 ” 问题等行为。

(二)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管考核,对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025 年起,各乡镇(街道)年度占用耕地或年度耕地流出不能平衡的,需相应核减当年产生或往年留存的新增耕地面积,扣减新增耕地奖励资金和新增耕地开发费用。

(三)各乡镇(街道)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另行下达,列入粮安考核内容。 2025 年起,年度下达耕地恢复任务没有完成的,按每亩 5000 元经济补偿标准扣减,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恢复任务的乡镇(街道)。

四、优化调整占补平衡相关指标标准

(一)优化调整新增耕地奖励金。补充耕地所产生的新增耕地要经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并报备入库。新增的水田每亩奖励乡镇(街道) 6 万元,新增的旱地每亩奖励乡镇(街道) 4 万元,其中每亩新增耕地需扣留 5000 元作为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后续 5 年的新增耕地管护资金,管护资金的申请按(浦政办〔 2018 〕 169 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负责要将每亩奖励资金按不少于 30% 比例拨付至新增耕地所在的行政村。

(二)优化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标准。( 1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我县在省自然资源厅交易系统中的最新批次的成交时价进行缴纳。( 2 )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等级进行补充耕地。无法补充耕地的,按水田每亩 20 万元、旱地每亩 8 万元进行缴纳。( 3 )乡镇(街道)、行政村经批准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按占用耕地等级进行补充耕地。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可用当年度或往年留存的新增耕地同等级指标抵扣,所抵扣的新增耕地不发放新增耕地奖励金,同时需相应扣减每亩2 万元的新增耕地开发费用。无新增耕地指标抵扣的,需按水田每亩 20 万元、旱地每亩 8 万元进行缴纳。( 4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占补平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主要由各有关乡镇(街道)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应在方案设计等初期阶段强化占用耕地的管控。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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