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区政办规〔2025〕4 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蕉城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蕉城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蕉城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 号)文件要求,为加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修造主体是在蕉城区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乡镇船舶提供修造、改造、拆解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满足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污染防治的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检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一船一册”修造档案,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的监管。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未建立“一船一册”档案,或未能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及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对档案予以规范完善,以便于追溯和监管。
第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涉嫌违规修造、改造、拆解乡镇船舶或者“三无”船舶的,由相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第六条 乡镇船舶维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一)维修报备。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及时通过相关乡镇船舶监管信息化平台进行乡镇船舶维修前后的报备,报备信息包含且不限于船牌号、船主姓名、联系方式、船舶类型、船舶总长、用途、修造时限、修造需求等内容。
(二)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每日汇总船舶维修情况,通过视频监控抽查复核,定期到修造现场开展现场检查。
原则上,维修工作应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县(区)域内的纳管乡镇船舶修造主体进行,非本县(区)域内乡镇船舶确有需要维修的,由船舶属地村(居)委会出具乡镇船舶维修申请(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乡镇船舶维修不得更改其作业用途、功率、船长。属地村(居)委会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维修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在进行船舶拆解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解企业,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核实拆解船舶信息,确保拆解船舶与申报船舶信息一致。
第八条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海洋渔业、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 号),按照属地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机制工作要求,依职责做好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侦办、查处海上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依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依法依规开展乡镇船舶建(改)造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牵头查处无照经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开展涉渔、涉交通运输乡镇船舶的修造、改造和拆解工作。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乡镇船舶修造主体非法占地、占海等违法违规行为中未赋权执法事项的查处。
第十四条 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船舶修造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海事部门依据权限对交通运输船舶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参加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相关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等领域已赋权执法事项的查处和“两违”属地权责事项的处置,做好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的监管,定期检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一船一册”修造档案,及时报告和制止属地船舶修造主体违法违规修造、改造乡镇船舶和非法占地、占海、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管理方法由蕉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实行,有效期2 年。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