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办规〔2025〕2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规范生产经营
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古田县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规范生产
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安委〔2024〕4 号)文件精神,为健全修造主体监管机制,规范乡镇船舶修造改造行为,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
一、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条件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是在古田县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乡镇(街道)船舶提供修造、改造、拆解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应当满足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古田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管理、污染防治的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依法经营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面向社会给予公示,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建立“一船一册”的修造档案,详细记录每艘船的修理过程,以便于追溯和监管。
二、严格规范作业流程
乡镇船舶维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一)维修报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备,报备信息包含且不限于船牌号、船主姓名、联系方式、船舶类型、船舶总长、用途、修造时限、修造需求等内容。乡镇船舶维修不得擅自变更其作业用途、功率、船长。
(二)拆解报备。 乡镇船舶所有人在进行船舶拆解时,应选择具备相应拆解资质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核实拆解船舶信息,确保拆解船舶与申报船舶信息一致。
(三)定期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汇总船舶维修情况,定期到修造现场开展抽查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检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一船一册”修造档案,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的监管。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违法修造、改造、拆解乡镇船舶或者“三无”船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工作职责
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应急局、公安局、古田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安委〔2024〕4号),按照属地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管理机制工作要求,依职责做好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侦办、查处湖(江)上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依法进行处置。
县工信局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依法依规开展乡镇船舶建(改)造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
县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开展涉渔、涉交通运输乡镇船舶的修造、改造和拆解工作。
古田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船舶修造厂(点)的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做好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
县应急局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依职责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内宁德籍内河修(改、建)船舶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相关部门领域已赋权执法事项的查处和“两违”属地权责事项的处置,及时报告和制止属地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违法违规修造、改造乡镇船舶和非法占地、占湖(江)、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