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集农水〔2025〕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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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集农水〔 2025 〕 51 号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

局关于印发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

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面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5 年 5 月 20 日

集美区粮食种植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 , 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充分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在落实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实际种植主体。

二、资金补助标准

同一地块水稻种植首季补助 2000 元 / 亩(包含市级水稻种植补助 750 元 / 亩、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 450 元 / 亩、规模种植水稻 30 亩及以上叠加补助 200 元 / 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第二季种植仅享受市级补助政策,再生稻不重复补助。

大豆、花生单独连片种植 0.5 亩及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 500元,其中大豆、花生在同一地块轮作的,只补一种作物。

三、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用于鼓励种植户开展粮食种植,稳定粮食生产。

四、补助流程管理

(一)申报规定。 同一地块只能以一个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农户种植水稻申报日期分别为早中稻 6 月 10 日 -7 月20 日、晚稻 9 月 5 日 -10 月 15 日,大豆、花生种植申报截止日期参考水稻申报日期执行。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申报方式,原则上由种植主体运用粮食落图微信小程序,填写主体姓名(名称)、种植作物种类、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步行绕粮食作物种植范围形成闭合图上传,作为粮食补助面积申报材料,但不能视为最终补贴面积,同时不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

(二)区级落实管理。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聘请第三方对粮食种植情况进行信息化落图管理,建立可查询、可追溯的粮食种植查询系统,作为核实粮食种植补助情况的信息化手段。申报日期截止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第三方根据落图成果、遥感影像等多种技术手段对各种植主体申报面积进行核验。申报材料有缺失或错误的,由属地镇(街)通知申报主体重新通过微信小程序上传补齐。

(三)镇(街)公示。 初步核实后,由各村(居)将补助情况汇总表在各村公示栏公示 7 天。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属地镇(街)和村(居)进行现场核实,以核实后的面积为准。公示结束后,由镇(街)将公示最终数据盖章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下达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补助申报情况下达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通过农户一卡通账号或者企业银行账号发放兑现。

五、加强资金监管

(一)切实做好谷粒归仓工作。 镇(街)要指导村(居)加强对粮食生产情况不定期巡查,尤其注意粮食收获环节,确保谷粒归仓。如有发现只种不管、只种不收的种植户可按流程取消其当季领取补助资格。

(二)落实落细区级抽查工作。 每季补贴申报材料汇总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镇(街)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对粮食管收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抽查到只种不管、只种不收的种植户按流程取消其当季领取补助资格。

(三)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 加强对粮食作物只种不管、只种不收现象的全民监督,各涉粮镇(街)应及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对于粮食种植方面的举报要认真核查。

六、其它事项

1. 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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