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规〔 2025 〕 1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 2012 〕 163 号),《福建省民政厅等 17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 2018 〕 13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免除全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延平区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延平区籍居民);
(二)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内容
(一)四项基本服务项目: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平板炉)、遗体接运费、馆内 72 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一年内骨灰暂存费。
(二)免除标准:按照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有需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赠送一个 200 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南平市殡仪馆(延平区水东街道大官路 66号),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无名(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三)在异地死亡并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经办人先垫付,后携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南平市殡仪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免费项目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未超过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报销)。
四、资金保障
免除延平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有关事项的纪要》(〔 2025 〕 4 号)精神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殡仪馆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及时根据福建省政府定价目录对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进行价格核对调整。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费依法收费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收费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相互衔接,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除费用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对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村(居)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宣传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年 3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