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汀政办规〔2025〕2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汀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2025 年第三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长汀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3 月7 日
长汀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民政部等16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负担,提升我县殡葬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免除对象
凡属长汀县户籍、按照殡葬法律法规在本县办理遗体火化的死亡人员。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费(含抬尸、包扎、消毒,不含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等其他费用);
(二)遗体火化费(使用平板火化炉);
(三)遗体存放费(在县殡葬服务中心内冷藏72 小时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
(四)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逝者中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定人员(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遗体),除可免除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还可以免除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和一个价值200 元以内的骨灰盒费用。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县发改局(物价)核定的标准执行。丧属或丧事承办人为逝者办理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的,需补齐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丧属或丧事承办人申请
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由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到县殡葬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填写《长汀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丧属或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丧事承办人办理的需提供丧属书面委托书,无名遗体除外);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逝者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丧属或丧事承办人与逝者户口簿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与逝者亲属关系证明)。
(二)县殡葬服务中心核对并免除
县殡葬服务中心根据丧属或丧事承办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认真核对火化对象与《长汀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的一致性,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办理火化手续时直接给予免除相关费用。
四、资金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免费政策基本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申报材料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按季度据实拨付。
五、相关要求及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于每月20 日前将确认的各自管理服务的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定人员名单提供给县殡葬服务中心。
(二)县民政局要配齐配强县殡葬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县殡葬服务中心加强指导,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做好审核工作,防止申请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三)县殡葬服务中心要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免除的项目、金额、流程,做好现场的指示、引导工作,同时,要认真核定、严格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杜绝免除对象与火化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做好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资金保障、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汀政办〔2013〕26 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长汀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 长汀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