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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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2024〕25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免除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免除我县城乡所有户籍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建政办〔2012〕132 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建宁县户籍的,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火化后骨灰安放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或核桃峰陵园、殡仪馆骨灰楼等合法墓葬场所的居民。

(二)建宁县境内无名遗体的腐尸、难尸。

二、免除内容

(一)免除物价部门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费1620元/具,即:遗体接运费685元、遗体火化费505元、遗体存放费(72小时内)360元、骨灰寄存费70元(含新入户费30元)。

(二)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同时,增加免除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费用。

(三)异地火化的,按照我县免除费用标准到县殡仪馆结算,超出不补,低于免除标准的按实结算。

(四)无名遗体的腐尸、难尸处理及解剖协助等各项服务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三、办理程序

(一)逝者亲属或其它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死亡证明,如村(居)委会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手续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查、审核的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凭审查、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手续。无名尸体由事发地的乡(镇)民政办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负责办理火化相关手续。

(四)县内火化的免费项目所用的殡葬专用车、消毒工具、冷藏设备、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由县殡仪馆提供。

四、经费保障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殡仪馆应按时填写《建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免除人员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核拨费用,按季结算,于次月的 15 日前拨入县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县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建宁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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