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规〔2024〕10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民政部 <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发〔2009〕17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7 个部门 <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民事〔2018〕132 号)等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光泽县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光泽籍居民)。
(二)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内容
(一)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普通炉)、馆内72 小时冷藏(冷冻)柜遗体存放费、一年骨灰寄存费。
(二)免除标准:按照光泽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有需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赠送一个200 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光泽县殡仪馆(现由光泽县天园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名(无主)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 《殡葬服务选项单》一份,由经办人到殡仪馆办理手续时填写。
(二)无名(无主)遗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县民政人社局代为办理。
(三)在异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经办人携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参照办理程序一)到光泽县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的四项基本服务费用超出的按照我县免除标准执行,未超出的部分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报销。
四、资金保障
免除我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据实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惠民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落实到位,深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人社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殡仪馆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发改科技部门要及时根据福建省政府定价目录对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进行价格核对调整。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收费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衔接、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除费用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对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而又已经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以殡葬服务机构、村(居)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广泛宣传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以及殡葬法规,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本通知自2024 年12 月起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