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林规〔 2024 〕 3 号
福鼎市林业局
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下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 号)的规定,为确保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依法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我市营造林2 年生木荷等乡土树种容器苗纯林投资成本测算,以3113 元/亩(4.67 元/平方米)计算费用(见附表)。因造林的人工费用,苗木、肥料等材料费用及其他所需费用随市场影响,设定时限为3 年(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后以新的成本测算为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 号)收费标准关于其他类别农田(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6000 元/亩(9 元/平方米)。收费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代履行标准(一)违法行为人破坏林地逾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业部门依法组织代履行,代履行相关费用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恢复植被的,林业部门依法组织代履行,代履行费用3704 元/亩,其中:造林用工、材料费用3113元/亩、间接费用591 元/亩(详见附表)。
四、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五、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2020 年7 月1 日后(含)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对2020 年7 月1 日前发生且在2020 年7 月1 日后(含)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六、处罚裁量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涉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项合计9113 元/亩计算。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完成破坏山场的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的(完成情况参照专业技术鉴定意见),行政处罚涉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恢复植被”单项3113 元/亩计算;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完成破坏山场的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的,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项合计9113 元/亩计算。
行政处罚裁量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附件:破坏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投资费用表
福鼎市林业局
2024 年11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恢复植被投资费用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