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 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城管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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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宁 德 市 公 安 局

文件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城管规〔2024〕4 号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

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9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公平、安全、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量调控。 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与市民出行需求及城市建设情况相适应,避免无序竞争,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投放总量不得超过《宁德市主城区共享单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确定的数量。

二、点位施划。 依据《宁德市主城区共享单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然资源局、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停车点。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按每辆车1.9 倍配置停车位,按已施划停车位数确定并公布具体投放总量。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具体投放总量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已登记上牌车辆的存量信息。

三、投放要求。 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与开展经营服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和配备的骑行头盔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具有摘盔断电功能,企业应按规定报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登记上牌。企业应在已施划的停车点位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企业需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车辆投放概况等相关资料。

四、投放企业。 企业在中心城区运营期间,应自觉遵守《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管理,诚信开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并履行以下经营主体责任: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等。

五、退出机制。 企业在中心城区不再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 日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相关信息。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开放用户注册功能、不再收取用户预付金。应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等,并向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电动自行车登记。

六、协同管理。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级各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属地部门实施具体管理责任,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人行宁德市分行、宁德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指导工作。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做好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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