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规〔2024〕3 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修订)
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修订)》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政策
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导向,依法经营、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下转上”
当年度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新增奖励3 万元,本政策可与市级同类政策叠加享受。2024 年5 月前符合莆秀政规〔2023〕3 号文件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有补助。
(二)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市场主体 孵化活动的,每成功孵化1 家商贸服务业市场主体并完成新增入库的,在正式上报数据后给予该第三方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孵化费用2 万元。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自2023 年起,年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其当年度拓展市场补助5 万元,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
1.限上批发企业: 年销售额达5 亿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2.限上零售企业: 年销售额达5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3.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年营业额达2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4.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1-11 月份营业收入达5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35%以上。
(四)鼓励汽贸企业落地
对新引进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贸企业或二手车汽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 万元。
(五)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1.扶持第三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对经批准新成立的第三产业行业协会,给予10 万元开办资金补助。
2.支持各行业协会举办家政、住宿、餐饮、沐足、美发美容、烘焙饮品、洗涤洗染、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技能竞赛,对承办的行业协会按照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居民服务业发展
对新引进注册的居民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或经营面积达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10 万元;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连续获得租金补助,但最长不超过三年。2024 年5 月前符合莆秀政规〔2023〕3 号文件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有补助。
(七)支持展会服务业发展
1.对于事先报备同意、展期不低于3 天的展会活动,规模5000 平方米(含)以上、1 万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5 万元;规模1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30 万元,每再增加5000 平方米叠加补助10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2.对于事先报备同意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活动,且入住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外地客商200 人以上的,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200(含)-500 人的补助5 万元;501(含)-1000 人的补助8 万元;1001(含)-1500 人的补助10万元;1501 人(含)以上的补助15 万元,单家品牌企业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活动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 次。
二、保障措施
(一) 由区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紧密配合,抓好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 建立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整合区级现有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安排1000 万元,集中用于以上各行业的扶持和奖励。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的申报工作,由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审核认定,区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负责兑现奖补资金。
(三) 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 本修订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原《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3〕3 号)同时废止。
(五) 本政策意见由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 年6 月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