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07110-0100-2024-00467柘荣县民政局 柘荣县财政局 柘荣县卫生健康局
文件
柘民规〔2024〕1 号
柘荣县民政局 柘荣县财政局 柘荣县卫生 健康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参照完全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扣除零花钱部分。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救助,事务办要指导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表格,申请通过后可享受集中照护服务,并做好对非现金形式制度的政策解读。
(二)乡镇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联合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 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经评估为完全失能老年人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对象,向县民政局提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统计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动态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县级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社会事务办上报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和退出机制
1、资金发放:经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起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发放至本人账户。
2、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社会事务办。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填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动态汇总表》(附件2)上报县民政局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经县民政局备案登记。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措施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5 日。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动态
汇总表柘荣县民政局 柘荣县财政局 柘荣县卫生健康局2024 年6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