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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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规〔2024〕3 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

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 号)、《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8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 号)、《福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福州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指标控制规划》、《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榕建内河〔2021〕164 号)等文件要求。

(二)新出让、划拨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建设单位应同步与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地块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等要求。

(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措施,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实施过程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负首要责任,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导则要求。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按照该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 年版)》要求,同时应满足《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7〕231 号)等相关要求。

(二)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榕建排水〔2022〕133 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同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海绵城市施工图纳入年度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

(三)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四)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确保项目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同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即五方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验收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即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即为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无须再办理相关分部分项核验。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实施期间若颁布的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海绵城市参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或协议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三)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指标中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231 号)的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

(四)本通知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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