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落实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七条措施的通知(莆秀农〔2024〕5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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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关于落实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七条

措施的通知

全党政同责要求,按季节分品种将粮油生产目标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镇到村。继续将粮油生产底线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绩效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序时推进粮油生产,对未完成春粮、早稻和全年生产任务的镇进行通报或约谈。对稳定粮油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农技推广干部和规模种粮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建立工作责任落实机制,通过挂钩联系指导、现场调研督导、生产情况调度等形式,督促各地切实扛起粮食安全责任。

二、 落实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 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规模种植达20亩以上的,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旱稻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再生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 元。以上补助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耕给予政策奖励,优先享受惠粮政策补助,对参与还耕工作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申报省级以上示范社(农场)给予优先推荐。

三、 落实晚稻和马铃薯种植叠加补助。 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300元。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四 、 推进数字农机建设。 开展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助,对农机服务主体在秀屿区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贴,机械插秧设备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图,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机插环节作业面积不少于200亩,经区农机和农技部门联合验收后,市级给予每亩不高于20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4万元。

五、推进“非粮化”整治。 对当年度耕地退果、退林还耕种粮5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享受其他种粮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与耕地“非粮化”整治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等给予优先推荐。继续与党工委区直机关联合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认领订单优先安排给近4年复垦种粮面积较大的生产主体,引导优先认领“农事直通”系统中撂荒耕地进行复耕种粮,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参与撂荒地复

六、挖掘粮油扩种潜力。 对耕地上新补助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生产经营主体应承诺每年种植一季粮食。鼓励采取间作套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措施,扩种大豆、玉米等旱粮作物。支持油菜高质高效示范片建设,确保完成2024年油菜种植面积0.02万亩生产目标。

七、实施单产提升行动 。 组织实施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等项目,建立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重点推广“工厂化育秧、叠盘暗化出苗、 一喷多促”等技术措施,提高单产水平。积极推广精量播种育秧、机插秧、机抛秧、机直播等机械种植技术,提高水稻机种率,列入高素质农民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对象,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和示范带动本领。积极推广“兴业惠粮贷”“乡村振兴贷”等金融信贷产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继续实施农机柴油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购置粮油生产机具给予农机购置补贴,促进节本增效。

十二、落实应急种子储备保障。 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全区储备可供种植1万亩的农业救灾种子;区级财政落实每年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储备种子监测和管护工作。

十三、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落实秀屿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补助,对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更新、复壮、鉴定评价、利用及开展种质资源基地(圃、场)建设等的单位或项目,在市级补助不超过30万元的基础上,每家给予叠加补助1万元。

十四、开展种业创新主体培育。 对承担市级种业创新主体培育项目的主体,在市级补助不超过2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予以叠加补助1万元。

十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 。 水稻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玉米种植和油菜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元/亩、50元/亩、20元/亩、12元/亩,中央、省、市、区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

十六、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减损。 加强与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协作,强化农情灾情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灾减灾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损失。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重大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开展水稻机收减损大宣传、大培训活动,加强水稻机收减损监测调查,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有效降低机收损失。

十七、扶持奖励规模种粮主体。 2024年继续对在秀屿区境内连片种植30亩以上粮食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每亩奖励补助50元,其中30元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切块支出,20元由区级财政承担,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区本级预算。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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