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民规〔2024〕1 号
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关于调整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
为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 2019 〕 121 号)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龙新政综〔 2019 〕 163号)文件精神,我局根据往年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及当年度资金筹集情况调整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细则通知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 1. 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 元(含)以下救助。 2. 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及时予以救助 3000 元。 3.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及时予以救助5000 元,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4.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 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正式医疗机构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如果住院发票未能体现统筹和自付费用的,需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未列入统筹报销部分计算自付医疗费,没有提供基本医疗报销凭证的,则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 50% 计算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按开具发票一年内,计入救助参考金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一)一般社会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低于 3000 元的,原则上不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建档立卡脱困户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的,自付医疗费用低于 1000 元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二)机关企事业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本人因重特大疾病住院,产生巨额自付医疗费用达到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三)救助比例
1.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住院的,在实施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按 50%比例救助(取整伍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年度最高限额 10000 元。
2. 一般社会家庭中因患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 15% 比例救助(取整伍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年度最高限额 10000 元。
三、救助分级审批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 2018 〕 196 号)精神,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低于 3000 元(含 3000元),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 救助金额超过 3000 元以上及第二次申请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提交材料时,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或申请人。
四、审批时间
(一)镇、街级救助审批。 镇、街应于每月 20-30 日之间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 10 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统计月报制度,应于次月 1 日前将本镇(街道)上月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花名册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区级救助审批。 符合区级审批临时救助条件的,镇、街应于每月 30 日前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应于次月 1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民政办应于次月 20 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区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 5000 元,年度最高限额 10000 元(属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孤儿,特殊精神、传染病人不受比例和额度限制)。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 “ 一事一议 ” 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本办法由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从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之前我区相关政策与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