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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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规〔 2024 〕 2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 年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2024 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 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种粮效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撂荒山垅田复垦种粮

安排资金 200 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 100 万元,县级承担 100万元),引导撂荒的山垅田复耕种粮,推进山垅田集中复垦种粮。对登记在册(依据 2023 年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未耕种”图斑摸排核实形成的 2024 年 1 月具备复垦条件的撂荒地基础台账)的撂荒山垅田,新复垦种粮面积在 30 亩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 200 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1 : 1 比例分担。

二、鼓励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种粮

市本级安排资金 150 万元,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对 2024 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种粮 100 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 100 元。

三、鼓励发展双季稻、再生稻规模化生产

市本级安排资金 130 万元(其中:双季稻 65 万元、再生稻 65万元),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对种植双季稻 30 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 100 元。对种再生稻 200 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 100 元。

四、推广水稻机插秧服务

市本级安排资金 30 万元,对当年度未享受过省上财政补助的单个农机服务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每亩给予最高补助 20 元。

五、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市本级安排资金 200 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

六、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市本级安排资金 93 万元,用于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市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等风险情况确定储备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全市储备 16 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鼓励开展水稻种植(制种)政策性保险,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为35% 、 35% 、 5% 、 5% ,农户自行承担保费 20% 。列入全国产粮大县的县(市、区),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补助。

七、鼓励和支持粮食品牌创建

市本级安排资金 20 万元,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绿色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对 2024 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证书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产品最高 1 万元的资金补助。

八、鼓励种业创新发展

市本级安排资金 70 万元,支持和鼓励育种创新,对 2024 年通过国家审定的粮食品种,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最高 5 万元的奖励;加大对种业大镇(乡)的支持力度,对 2024 年育种面积达到 1万亩以上的新增乡镇,给予每个乡镇一次性最高 5 万元奖励;对2024 年获得省级以上“育繁推一体化”的育种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 2024 年在我市发展水稻制种面积达到 1 万亩的育种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若制种面积每增加 0.5 万亩的,再给予 0.5 万元奖励。

九、鼓励出台县级配套政策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增加财政投入,相应出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在聚焦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大农机社会化服务力度,鼓励成立农机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 2024 年 1 月 1 日为起算基准日。该政策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和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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