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规〔2024〕4 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3 月20 日(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 基金”)中财政出资资金的管理,根据《预算法》、《安溪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政办规〔2024〕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县国 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者国有企业筹集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引导基 金的运行收益及其他资金来源。(三)财政出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引导基金在 安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创投”)下设独立核算 的引导基金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财政出资资金通 过基金专户拨入参股子基金的有限合伙实体。有限合伙实体银行 账户应交由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进行托 管,托管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安溪县,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投资 于参股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安溪创投作为县财 政出资代表,负责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厦门市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投资产业 子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二、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四)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财政 收支预计情况、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编制财政出资资 金有关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县 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立。(五)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后,县财政局根据 受托管理机构的出资申请将资金拨入基金专户。(六)财政资金从基金专户通过有限合伙实体拨付到各参股 子基金的条件:
1.领导小组决议文件;2.有限合伙实体与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已签订合伙协 议、出资协议、基金管理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3.基金管理人已出具书面出资通知; 4.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 (七)财政资金从基金专户通过有限合伙实体拨付到各参股 子基金的程序: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拨款 申请,并附所有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领导小组决议文件、基金 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书面通知、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 凭证等;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安溪创投及厦门创投下达拨付 批文;3.安溪创投及托管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批文办 理基金专户的拨付手续。其中,财政出资资金由资金专户拨付至 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的,由安溪创投负责操作;从托管账户拨 付到各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划款指 令拨付出资。三、财政出资资金收益 (八)财政出资资金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等。 (九)财政出资资金的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留存在 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内。基金专户独立核算,引导基金的经济 效益不由安溪创投承担,不纳入安溪创投的国资考核。四、运营管理费和引导基金费用 (十)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和引导基金费用在有限合伙实体 托管账户中列支,按照合理与节约,保证引导基金正常运营的原 则,参照市场通行做法核定,并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十一)运营管理费的核定基数为截至当年度12 月31 日前 累计已实缴至参股子基金且尚未收回的金额,按照核定基数的 1.2%/年计提支付。(十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 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于当年12 月底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下达年度运营管理费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