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漳州开发区财 政 局 文件
漳招管交规〔2024〕1号
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漳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岛
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水路客运企业:
根 据 《 福 建 省 财 政 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开发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漳州开发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开发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漳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开发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财 政 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 〕1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 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省级下达我区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 三 条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
第 四 条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配合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包括新建水路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包括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 六 条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后会同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 七 条 按 照 《 福 建 省 财 政 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 八 条获得补贴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约定的适用范围使用该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 九 条交通运输局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方式,严格开展资金审核和发放工作。每年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各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 十 条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一 条具体补贴金额根据每年省级下达资金的总额及本实施细则进行统筹安排。
第 十 二 条全额由政府性投资建造的客渡船不纳入水路客(渡)船新建补贴范畴。
第 十 三 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 十 四 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