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晋政办规〔 2024 〕 2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托育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经市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托育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15 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0 〕 52 号)、福建省卫健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闽卫人口〔 2019 〕 107 号)、《晋江市促进 3 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 2021 〕 29 号)等文 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 足 3 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 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安全感,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优化发展规划 (一)完善规划布局。 市镇两级要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 入社区基层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加以推进,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 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等 相关规划,确定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 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合理布局 托育机构设施和场地,把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专项规划,并与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相协调。(责任单位:卫健 局、教育局、发改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加强配套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 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千人不少于 10 个托位数规划建设托育服 务设施(可融入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鼓励同步交付给所在镇(街道),由镇(街 道)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托育 服务机构(或在幼儿园中提供普惠性托班服务)。市自然资源 局在组织居住小区土地出让、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先发函征询市 卫健局意见,明确小区应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并将 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 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镇(街道)应当联合相关部门 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 6 个托位建 设托育服务设施,力争在 2025 年之前配置到位。(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加大资源供给 (一)积极在幼儿园增设托育服务。 2023 年后在小区配建 幼儿园时,要同步独立托育机构的配建,增设托育服务。鼓励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 3 — 6 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 础上开设托班,招收 2 — 3 岁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集体 办幼儿园转设托育机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在原有 33 家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辖区内幼儿园开展非 营利性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试点(或新开设托班),逐步扩大 托位供应。卫健、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托班开展指导和 监管。(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二)利用村(社区)物业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鼓励村(社 区)结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盘活闲置场地(不小于 200 平方米)提供托育服务,将托育设施融合嵌入 “ 党建 + 邻里中心 ” , 发挥综合效益。可采取委托运营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 与专业机构合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发展一批 嵌入式的普惠型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和计时托等多形式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文旅集团)(三)推动用人主体提供托育服务。 引导产业园区、机关 单位、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等用人主体,以单独或联合驻地 社区、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盘整工 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会〔 2022 〕 5 号), 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列支。(责任 单位:总工会、产业园区、相关用人单位)(四)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放 大儿童保健专业优势,探索医防融合转型发展,在非诊疗的独 立区域或院外场所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市卫健局从卫生医疗 单位建设经费中给予不超过场所建设投入费用 50% 的补助(可 参照上级托育试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50 万)。支持和鼓励 公立医院为其他托育机构提供有偿医育结合服务。(责任单位: 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五)逐步探索家庭托育点服务。 在上级出台家庭托育点 管理办法之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扶持 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卫健局、各镇(街道)、经 济开发区)三、提高扶持力度 (一)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如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 90% 计入 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房产免征相关税费。(责任单位: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