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规〔2024〕1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进一步
促进文旅经济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顺昌县进一步促进文旅经济发展十二条措施》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进一步促进文旅经济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打响“大圣祖地,福见顺昌”文旅品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建旅游品牌。 创建国家A 级旅游景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A 级旅行社、星级酒店、等级民宿、开通旅游专列等文旅品牌,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奖补资金。
二、做强市场主体。 为推进文旅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对当年月度文旅规上新入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限下转限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 万元。
三、加强平台应用。 加强“新顺昌”APP 电商平台、“一元碳汇”平台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平台注册率,凡新注册“新顺昌”APP,将发放平台5 元优惠券;扫“一元碳汇”,即可享受同等价值的平台优惠券(投放金额不超过20 万元)。
四、大武夷旅游圈“入顺游”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到武夷山旅游的旅行团,延伸到顺昌县游览4 个以上(含)A 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单趟人数达50 人/车,并在顺昌境内住宿1 晚的,给予补贴2500 元/车。
五、创新研学活动。 鼓励符合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机构)引进县外研学团队,按每人10 元/天的标准给予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一次性补贴。引进县外研学团队在顺昌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人数当年达到3000 人以上且主营收入达5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含)—500 万元、100 万元(含)—200 万元,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人才培养。 鼓励大专以上院校旅游专业毕业生到顺昌旅游企业就业,对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履行满两年的(以缴交医社保为准),第三年起给予奖励0.5万元/年/人,连续奖励2 年,并享受县里相关人才配套政策。
七、旅游人才奖励。 对讲解员(导游)在顺昌旅游企业实际从事旅游导游讲解工作的(年带团不少于12 次)或者景区讲解员(年带团不少于90 个工作日),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元。
导游员、讲解员新获得市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 万元、0.8 万元,0.6 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0.8 万元、0.6 万元、0.4 万元。
八、打造特色小吃品牌。 鼓励各餐饮经营主体在顺昌县外的城市开设“顺昌灌蛋”等店铺,并按照要求统一使用品牌logo对外宣传,对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店铺,由县文旅部门组织认定,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1 万元奖励,并积极推动其从业者申报非遗传承人。
九、强化流量带动。 鼓励本县企业和个人在今日头条、小红书、携程、百度、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开展顺昌旅游宣传,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发布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单条篇(个)点赞量或转发量在3000 次(含)-5000 次,每条奖励300 元;在5000 次(含)-20000 次,每条奖励800 元;在20000 次(含)以上每条奖励1000 元。转发量或点赞量统计周期为原创宣传作品发布之时起72 小时内,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的宣传作品以不同形式在多个平台发布,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单家企业或个人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 万元,全年封顶20 万元)。
十、旅行社开拓文旅市场活动。 旅行社组织县外旅行社同行、旅游从业人员、重点客源地游客等开展拓客活动,经县文旅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综合人数、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相应补助。鼓励旅行社指派专人驻点(县外)进行市场宣传,给予人员交通、住房等补助(每家旅行社补助不超过5 万元)。
十一、拓展营销推介。 县内旅游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文旅部门举办的重要旅游客源地推介营销活动,推介场所在省内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 元/天;推介场所在省外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 元/天。举办周末集市、美食节等特色文旅、节庆、赛事活动,经县文旅部门审核,且在市级以上媒体宣传的,按照活动规模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 万元)。在省级以上媒体、顺昌县域以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并体现全县旅游形象统一标识的,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项目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十二、改建或新建游客服务中心。 经我县认定的旅游景区、景点改建、新建游客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 万元;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
本措施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二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