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规〔2023〕6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宁县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周宁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2 月29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周宁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快县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周宁县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周委发〔2023〕8 号)精神,现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加快发展特色产业经济,支持鼓励民营经济改革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实力壮大、结构优化、活力更强,特制定以下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一、扶持措施
(一)工业类企业
1.对当年度新投产纳统入库规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新增纳入年度全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2000 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
2.对年产值在2000 万以上的从事铸造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单家企业年产值不足3 亿元的,按不超过其原材料实际采购额5.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产值达3 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原材料实际采购额6%给予奖励。
(二)服务业类企业
3.对大宗商品贸易类批发业企业,年度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每1 亿元给予企业扶持奖励7 万元,超过1 亿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兑算奖励。
4.电商零售业:
(1)支持电商企业销售县域电商产品,对其产生的寄递费进行补贴。对在本县发货的电商企业,年发货量达到5 万件的,每件给予1 元快递补贴,单家企业不超过15 万元。
(2)对当年成长为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商企业,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3 万元;当年网销额达到500 万元的,每5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
5.零售业企业(不含电商类)当年度销售额达到8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且销售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次年分别给予1 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6.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达到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且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次年分别给予1万元、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奖励。
7.对当年月度新增为限上贸易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4 万元奖励;对当年成长为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 万元奖励。
8.其它营利性服务业:
(1)人力资源企业年经营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2000 万元给予企业扶持奖励15 万元,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兑算奖励。
(2)医药康养企业年经营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2000 万元给予企业扶持奖励30 万元,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兑算奖励。
(三)其他扶持政策
9.对促进地方特色农业经济发展的企业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高山马铃薯、茶叶、冷凉花卉和猕猴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周政办规〔2022〕5 号)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如与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重复的,除已明确可以叠加享受的扶持政策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企业所涉及的扶持奖励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5%。
(二)本措施由县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负责解释。县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三)本措施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 日。2023 年度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四)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