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质量及测绘活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莆秀自然资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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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自然资规〔2023〕2 号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质量

及测绘活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自然资源所:

现将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质量及测绘活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2023 年12 月18 日

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质量

及测绘活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从事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的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测绘机构的要求

从事农村莆田市秀屿区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须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目前共有107 家测绘机构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名录库内,可登陆莆田市多测合一网上服务大厅查询,网址:http://110.89.45.72:8282/front/index)。

二、测绘机构选择

(一)建房审批阶段由各建房户自行选择。 在农村个人建房的勘测定界审批阶段,建议各镇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测绘机构名录内选择5 家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会谈询价,力求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并将询价结果以及资质、服务标准、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由各建房户自行选择测绘机构并承担相应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 号)文件要求,建议最高限价600 元/宗,并鼓励市场竞争。

(二)“批后监管”阶段由各镇通过竞价方式选择。 在农村个人建房的放样、底梁查验等阶段,建议各镇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测绘机构名录内选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本阶段费用由各镇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建房户。

三、测绘成果要求

(一) 测绘成果坐标须统一采取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 比例尺按建房占地面积统一采用1:200 或1:500。

(三) 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数据的精度符合相关规定,如长度、高程等的误差范围。

(四) 勘测定界报告编写:要求编写详细、准确、规范的测绘报告,包括测量坐标表、宗地图、影像图、地类表等内容。

(五) 测绘机构在建房审批阶段进行测绘时,必须对用地四至、地类、权属进行核实,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测绘成果检查

(一)检查方式。 测绘成果检查由秀屿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委托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目录内的并且在被检查时段内未在秀屿区从事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进行抽样检查;各镇应于每季度末,将当季度农村个人建房所涉及的测绘成果台账送秀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将随机从台账中抽取待检查的农村个人建房项目测绘成果。

(二)检查内容

1.测绘单位所采用的控制点数据是否准确。

2.测绘单位放样位置、用地面积、土地权属以及验线结果是否准确。

(三)检查经费

建议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检查周期

抽查工作原则一季度开展一次,每年度不少于4 次。

五、检查后续处理工作规程

(一)形成检查结论。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综合检查意见、佐证材料,形成书面检查结论,并上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二)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检查结论提出拟处理意见:①对检查不合格的测绘机构,发现1 次,给予警告并在秀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②发现2 次,则移出秀屿区测绘行业白名单,不得再承接本辖区范围测绘作业,并上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并建议“取消备案资格”。

(三)做好检查结果公开。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不予配合的处置。 被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形严重的,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给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并建议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将该企业作为“异常企业”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平台录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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