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规〔2023〕17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决策部署,帮扶企业缓解用工短缺,提高企业用工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用工服务保障经费。 县本级用工服务保障经费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40 万元给予保障,以后视需要适当提高,作为服务企业用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省外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及农民工应急保障金。各乡(镇)、开发区也应落实用工服务保障专项经费。
二、建立招工奖励制度。 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县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500 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3000 元、省外不高于6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三、建立引才奖励制度。 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引才的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4+4”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建筑业等企业参加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引进人才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3000元、省外不高于6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一是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取得的证书等级,分别按每人700 元至3000 元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二是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根据毕业 (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徒人数及其培训技能等级,向人社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 6000 元执行。
五、落实担保贷款政策。 对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申报的标准条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社、住建、公安、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工会组织,要健全完善防控企业拖欠工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督促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七、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人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用工系列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业园区的交通出行服务,满足职工的出行需求;卫健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快速便捷的卫生服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居住证办理渠道,方便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教育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住建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务工环境。
八、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 年10 月30日,《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华政〔2017〕38 号)同步废止。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本通知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2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