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古政办规〔2023〕5 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
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古田县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1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经适房、限价房是指2013 年2 月18 日《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2013〕6 号)、《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 〔2013〕7 号)出台后,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城东食用菌基地的配套限价房等其他类型的限价房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准,满5 周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产权人应持产权证、户口簿、产权人婚姻材料、产权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向县宜居环境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提出上市申请,填写《古田县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四、县宜居环境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根据“马上就办”的原则,参照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事项模式进行受理并作出决定。经审核同意上市交易的,按照《古田县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办法》(古政〔2013〕6 号)、《古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古政〔2013〕7 号)的规定通知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缴纳经适房或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的计价方式为:
[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每平方米平均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出具,并依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原房屋购买时的每平方米价格(以购房发票或契税缴纳凭证为据)]×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50%
若评估计价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成交单价的,经适房、限价房购房人应按房屋交易成交单价重新计算并补足土地收益价款。即土地收益价款按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中选取较高价格进行计价。
县宜居环境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收取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后,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收取的土地收益价款按照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缴。
五、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将经适房、限价房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六、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或通过缴纳土地收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优惠政策。
七、经适房、限价房因继承、析产、赠与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前,应先通过缴纳土地收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办理。
八、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持《古田县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和房屋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三合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手续。
九、经适房、限价房通过缴纳土地收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持《古田县经适房限价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和产权变更所需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
十、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核查土地收益价款计价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是否存在低于房屋交易成交单价的情形,若存在,应要求经适房、限价房产权人按照房屋交易成交单价向县宜居环境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申请重新计算并补足土地收益价款后再行办理相关事项。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由古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