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文旅〔2023〕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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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厦海文旅〔2023〕65 号

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 年10 月27 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优质智能视听企业来海沧区投资,更好地推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以下简称“拓展区”)智能视听产业聚集发展,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智能视听产业上下游企业,构建海沧区智能视听产业新生态,打造国内智能视听产业新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落户基地发展。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新设立起,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迁入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入统。对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对首次上规的企业跟踪扶持3年,对上规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智能视听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对入驻拓展区的企业,按照实际装修金额的50%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装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入驻拓展区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运营所发生的云资源费用,按据实申报、先用后补的原则给予6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2年。

第四条 支持智能视听企业作品创作生产。入驻拓展区企业投资原创制作音、视频原创网络影、视听作品,对单一网络视听作品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或结算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9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基地拓展区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对拓展区建设智能视听产业平台,产业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单个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拓展区招商运营平台,按照引进拓展区企业营业收入的0.12%给予平台奖励。

第六条 鼓励视听作品出口。为鼓励拓展区企业视听类作品走出去,扩大视听类作品在国际的影响力。视听作品海外版权销售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 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的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视听内容生产、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视听终端产品制造、产业多元化配套服务等智能视听全产业链企业。

视听内容生产包括短视频、影视、动画、动漫、网络游戏、新媒体、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网络综艺、电竞、音频、数字创意内容等;视听技术服务包括 AI、AR、VR、MR、大数据、数创科技、云计算等智能视听融合技术;视听平台运营包括网络文化娱乐平台、新闻资讯平台、视听平台等;视听教育培训包括知识付费文化社群、教育科技服务等;视听终端产品制造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设备制造、智能视听穿戴设备、视听接收终端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条款不与拓展区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挂钩。本办法中相关扶持政策及奖励条款市级政策中有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机构或同一项目优先申请市级政策,享受扶持额度按市、区级政策就高原则区级给予补差。与区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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