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 文件
宁交政规〔2023〕1 号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宁德市市级农村客运车辆运营
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市级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 年10 月23 日
宁德市市级农村客运车辆运营
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有效调动农村客运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宁德市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现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我市现有在册从事农村客运的5 座新能源车辆。
二、申请条件
(一)农村客运经营者须持有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且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四)制定年度运营计划,并能按计划实施通村任务的车辆。单车每月有参与实际运营,并到达指定任务村的,按全月计补;未到村的车辆,取消当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照每辆车1200 元/年(100 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四、申请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客运企业,每年3 月对本公司上年度在册的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统计,填写《宁德市各县(市、区)在册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明细表》,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
(二)推荐上报: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客运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审核认定:6 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后,填报《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经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二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三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额用于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该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附件1
宁德市各县(市、区)在册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明细表附件2
5 座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资金序号 县(市、区) 在册车辆数
总额
合计: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审核人:
说明:1.本表所统计数据为申报年度在册车辆数据,按照补助标
准测算各县(市、区)申报资金总额。
2.本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填报。附件3
承诺函
按照《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单位申报宁德市市级农村客运运营补助专项资金。在此,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