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林业局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 文件龙林〔2023〕50 号
漳州市龙海区林业局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街道):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与建设,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林业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漳州市龙海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龙海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漳州市龙海区林业局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
2023 年10 月16 日漳州市龙海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并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并经有关程序由省级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等。区林业局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级组织监管费、管护费的支出。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7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10%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20%用于管护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65%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森林保险,15%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20%用于管护费。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集体组织享有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权利,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林权所有者属于个人的,个人享有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权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林权所有者个人放弃经济补偿补助资金权利的,区林业局可将放弃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村级组织监管费包含护林宣传、营林生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成效评定等支出。
第七条 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森林生态资源管护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八条 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的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与国有单位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含维修)、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林分修复、营林生产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林业局提供的各乡镇(场、街道)管理面积与区林业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
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转拨区林业局或乡镇(场、街道),由区林业局或乡镇(场、街道)根据村提供的林权所有者的银行卡账户直接拨付至个人或村集体账户。
村级组织监管费下达至各有关乡镇(场、街道)财政所,并由财政所下达至有关村委会。
直接管护费由区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护林员工资等。
第十条 乡镇(场、街道)、国有管理单位、村集体等单位对管护补助支出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