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推动龙岩市特色现代农业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农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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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00120-0200-2023-00003

龙农规〔2023〕3 号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推动龙岩市特色现代农业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

现将《推动龙岩市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 年9 月28 日

推动龙岩市特色现代农业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立足龙岩特色,围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落实“项目化、企业化、全产业链、生态环保”理念,坚持大抓招商、大抓项目、大抓产业,加快构建特色现代农业“1172”产业体系,集中财政资金补齐农业产业短板,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强与广州对口合作,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长效机制,加快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招商引资和推动与广州对口合作。 按照《龙岩市特色现代农业“链主”企业招商配套政策》(龙农规〔2022〕7号),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全方位招商,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对引进投资额10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农业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 万元。加强与广州对口合作,重点引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引导经营主体积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质量体系建设资金2 万元。

二、支持“一县一片区”建设。 在我市创新开展乡村振兴“一县一片区”建设,在初步打造出新罗银雁片区等7 个乡村振兴示范样板片区的基础上,继续集中资金资源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一县一片区”及“五个美丽”建设,着力提升片区产业发展水平,推动“五个美丽”建设,提升15 条“串点连线成片”乡村振兴精品线路,促进全市美丽建设与产业融合,着力实现美丽建设向美丽生活、美丽经济转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每县给予50万元奖补资 金。

三、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 落实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条件,按《龙岩市“一村一品”专业村、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六个一”标准要求组织建设。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择优评定4 个农业产业强镇,每个给予不高于150 万元补助(创建成效好、次年可达到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的可持续安排),用于“六个一”标准建设、提升。

四、支持创建“一村一品”专业村(示范村)。 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择优评定7 个主导产业发展实绩突出,具有培育为“一村一品”国家级示范村、省级专业村潜力的村,每个给予不高于50 万元补助。按《导则》“六个一”标准要求组织建设,主要用于村主导产业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鼓励行业组织服务乡村振兴。 支持农业相关行业组织协助开展、参与组织农业领域学习培训,交流推广,专题调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制定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举办乡村振兴项目擂台赛、创业创新大赛等竞赛活动,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助力产业发展。

六、支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 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励2 万元。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八、鼓励举办农民丰收节等特色赛事农事活动。 对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主办的农民丰收节、果茶王赛、休闲农业活动、农村创业创新大赛等,根据资金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一般按国家级不高于 50 万元、省级不高于 30 万元、市级不高于 20 万元标准执行,市级赛事活动单个品类、单个赛道不高于 10 万元,两个以上不高于 20 万元。

九、开展乡村产业振兴正向激励。 按照《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 年度龙岩市乡村产业振兴正向激励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农〔2022〕63 号)对各县(市、区)产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根据专项考核结果, 前3 名分别奖励200 万元、 100万元、50 万元。

附则:

1.本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当年1 月1 日为起算基准日。本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每年度根据资金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2.本通知中有关“新评定”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除单独注明外,所列项目,同级财政资金就高不重复享受。

3.创建项目成立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抽调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及部分院校专家为成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4.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各项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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