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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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规〔2023〕3 号

各区发改(粮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3 年9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第一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为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设立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称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按照协议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的协作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组织奖励资金的审核、公示和下达,开展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第六条 区发改(粮储)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相关企业应提供收据及收款银行账号,连锁超市的奖励资金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区发改(粮储)局统一领取。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区发改(粮储)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一)粮食应急加工协作奖励。对具备原粮(指稻谷、小麦)加工能力、愿意承担政府粮食应急加工任务,与市发改委签订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每年按其原粮加工生产线条数给予每条生产线不高于8 万元的协作奖励。

(二)粮食应急供应协作奖励。对愿意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与市发改委签订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每个网点给予不高于5000 元的协作奖励。

市发改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金额和符合条件的奖励单位数量,拟定相应年度上述对象的奖励标准,相同条件范围内的对象奖励标准一致。

第八条 年度考核。

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对不符合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当年签订的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和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的内容,以及协议履行情况,拟定奖励名单,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确定奖励名单并下达,将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奖励名单,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申领单位违规责任追究。奖励资金申领单位违背协议、承诺,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存在失信信用信息记录,且在一定时限内未完成信用修复的,被列入涉黑名单的,将被取消奖励资格,由市发改委收回已拨付该单位的相应年度奖励资金,按规定上缴市国库,自决定取消奖励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奖励资金申请。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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