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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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办规〔2023〕7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

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整合要素资源,鼓励和吸引企业家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我县 “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亩均论英雄”理念,按照“ 比节约用地”“比亩均税收”“ 比投资强度”“比社会效益”等原则,现制定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具体如下:

1.产业导向。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区规划要求及县域“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重点方向。

2.用地原则。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企业投资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各园区(京口工业园、上京工业园、罗丰工业园、均溪工业园,以下简称“各园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3.出让地价。 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50 年。土地出让底价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用地“农转用”、土地平整、电力接入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确定京口工业园、均溪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 15 万元/亩,确定上京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4 万元/亩,确定罗丰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 12 万元/亩,在各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 10%。

4.投资强度。 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20 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 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 号)文件规定参照值的 150%以上。

5.亩均税收。 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 6 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 15 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 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 6 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10 万元/亩。

6.指标控制。 企业投资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7.配套设施。 入驻各园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项目用地以净地出让(政策规定除外),由项目投资方自行承担 “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相关费用。

8.项目建设。 入驻企业自交地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若未能如期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9.“一事一议”。 对引进《财富》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以及央企、省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或年度净入库税收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

10.其他要求。 在与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必须按照准入条件明确最低亩均税收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入驻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 6 年起亩均税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必须依照投资协议要求依法进行追究违约责任。税收以企业缴纳的净入库税收为统计口径,由县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园区内企业的亩均税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认定,园区外企业的亩均税收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负责统计认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期两年。本规定执行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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