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支持商品厂房开发若干措施的通知(诏政办规〔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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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办规〔2023〕6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诏安县支持商品厂房开发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支持商品厂房开发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3 年第十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8 月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支持商品厂房开发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低成本转化,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化、园区化发展,不断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20〕27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本措施适用于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我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含国有公司资本)成立园区专业开发运营公司,开发商品厂房产业园并进行运营管理,对外招商引进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方向的项目,并对园区运营管理。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出售厂房时,可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分幢、分层或符合消防、规划等要求的登记单元进行销售,具体参照诏政办〔2020〕27 号文件执行。

(三)入驻产业需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且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修订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修订本)的限制类、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的限制类、禁止类及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不在本措施奖励扶持范围内。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诏安生态环境局

二、商品厂房开发奖励

(一)对园区内建设的商品厂房,按开发厂房建筑高度或总层数分档予以奖励:

1.建筑高度23.5米及以上或五层及以上厂房的,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厂房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建筑高度16米(含)至23.5米或四层厂房的,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厂房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建筑高度16米以下或三层及以下厂房的不予奖励。

(二)本措施制定时,已在我县落地并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项目纳入本措施奖励扶持范围。

责任单位: 县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

三、商品厂房购买补贴

对在园区内首次购买商品厂房的购买者,按购买厂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或总层数分档予以补贴:

1.建筑高度23.5米及以上或五层及以上厂房的,在首次不动产登记后按厂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给购买者,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20万元;

2.建筑高度16米(含)至23.5米或四层厂房的,在首次不动产登记后按厂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给购买者,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20万元;

3.建筑高度16米以下或三层及以下厂房的不予补贴。

责任单位: 县工信局、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申报资料由园区开发运营公司统一收集,向县工信局申报,由县工信局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工信局统一向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并予以兑现。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符合奖励和补贴条件的项目,文件到期仍在建未竣工验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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