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文件
闽林〔2023〕5 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直属有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防治服务组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场秩序,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3 年8 月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服务
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市场监管,构建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提升防治水平,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福 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等防治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公司)开展服务质量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有相关防治技术设备(包括调查、检验设备),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管理规章制度,从事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是指评价周期内(上年4月1 日至当年3 月31 日)评价实施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局直属有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省属国有林场)对防治公司在本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施工的履约能力、良好表现和防治作业等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所有承包本区域防治工程并登记备案的防治公司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一年公布一次服务质量评价等级。
第六条 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评分包括基础项和扣分项。基础项包括履约能力评价(10 分)、良好表现评价(10 分)和防治作业评价(80 分),三项总分为100 分;扣分项指违反法规行为评价,最高扣50 分(基础项和扣分项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
第七条 防治公司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承揽一个以上防治工程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对不同工程分别评价得分,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以合同价格为权重)计算该公司的基础项得分,采用最大值法计算扣分项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表2(以某林业局2022 年质量评价为例)。
防治公司承揽的防治工程涉及多个评价实施单位,省林业局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公司基础项得分,扣分项以最高分计,基础项得分减去扣分项得分为该防治公司最终得分(详见附表3)。
第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将服务质量评价基础项和扣分项得分书面告知防治公司。
第九条 防治公司对服务质量评价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书面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得分与原评价得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复核结果报送上一级单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于每年5 月15 日前把服务质量评价基础项和扣分项得分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十二条 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得分 ≧ 90 分的为优秀等级,75 分 ≦ 得分<90 分的为良好等级,60 分 ≦ 得分<75 分的为合格等级,得分<60 分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将根据各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排序,按服务质量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等级,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在政府购买防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考量投标人资格,并合理设置招投标的服务质量评价分值。
第十五条 已获得甲级、乙级或丙级的防治公司,若服务质量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其等级自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第三个自然年底前自动降低一级,期间不得申请高一级的评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表1
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评分表表2
2022 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服务质量评价计算汇总表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