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思明区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思财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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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思财规〔2022〕1 号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思明区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2 年12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思明区企业改制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助力思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11 号),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

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思明区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同时满足下列财务指标:最近一年年末实际到位股本(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 元/股;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 万元。

已上市企业未参与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视同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 鼓励和辅导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申报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厦门市、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精准帮扶、高效服务。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如下奖励:

1.企业上市辅导备案申请经厦门证监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工作经厦门证监局验收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3.企业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4.企业经核准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指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

(三)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

(四)企业进入厦门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五)企业进入厦门市域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第五条 企业依次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挂牌、上市)的,按“递进补差”原则给予扶持。

第六条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未享受过市、区上市扶持政策的,给予如下奖励: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思明区实体企业。上市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思明区实体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但是,市级上市扶持政策规定扶持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的,或者要求区级给予配套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 企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22年8 月9 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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