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规〔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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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规〔2023〕8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3 年6 月16 日

光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的精神,现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县规划区(含县城、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 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乡(镇)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上缴国库,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收费单位必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福建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所征收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配套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九、县住建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光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附件

光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

工 业

(含写字楼)光泽县城市基础

40 4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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