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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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 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宁建规〔 2023 〕 3 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 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 的通知

蕉城区财政局、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建设局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升住宅居住品质,根据《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的通知》(宁建房〔 2021 〕 18 号),我们制定了《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 年 6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增设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地服务群众和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宁建房〔 2021 〕 18 号)文件规定的增设电梯条件,经自然资源局审批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中心城区按每梯 10 万元补贴,市级、蕉城区(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按 1 : 1 比例承担暨市级 5 万元、区级 5 万元。

第四条 增设电梯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 者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根据相关政策标准申请补贴。

第五条 补贴程序

(一)申请。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1. 《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

2. 电梯建设合同;

3.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

4.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6.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者授权委托书;

7.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以上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 。

(二)发放

1. 区级补贴: 建设者提出补贴申请后,区住建部门按季汇总审核,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住建部门提供的财政补贴申请表在 1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拨付资金,区住建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汇入经建设者同意的授权委托人账户。

2. 市级补贴: 两区住建部门按季汇总申请补贴金额,填报《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 2 ),报送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拨付资金,区住建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汇入经建设者同意的授权委托人账户。

第六条 两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具体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关的支出。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 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 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明细表附件 1

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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