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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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规〔2023〕4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濉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就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综合农场被征地养老保障金筹集问题

凡涉及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国有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单位须参照现有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标准,缴纳相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关于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

同意将符合条件的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具体条件为:

(一) 经依法办理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队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4 亩(含0.4 亩)且在征地时年满16 周岁、享有耕地承租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有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户籍的失地农民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规定,以“建宁县综合农场”为参保单位,参加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养老保障范围。

(三) 其他规定参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保障措施及执行时点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6 号)明确,综合农场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从2020 年8 月20 日开始执行。对达到60 周岁并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在所有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完成及保障对象完成认定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工作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财政局、濉溪镇、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要各司其职,积极协同配合,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初步确定名单和公示。 建宁县国有综合农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综合农场指定专人具体经办,根据耕地承包、农用地转用等情况,对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农场农户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对经表决通过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花名册》(以下简称《审查表》、《花名册》),由综合农场报送濉溪镇审核。

2.濉溪镇审查。 濉溪镇在收到《审查表》和《花名册》后,对综合农场农用地承包情况和享有耕地承租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年龄、户籍进行审核,同时自然资源所对农用地转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户,予以盖章确认,送县农业部门。

3.农业农村局审核。 县农业部门在收到经濉溪镇审查的《审查表》后,对濉溪镇上报的失地农民户别、姓名、承租耕地面积、具有耕地承租权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4 亩。对于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县自然资源局。

4.自然资源局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经县农业部门审核的《审查表》后,根据已完成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原地类、被拨用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由濉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所录入参保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建立基本信息库(建档)。

6.财政局、人社局基金监管。 县财政局、人社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建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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